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02 |   作者: 产品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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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我部制定了《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建筑设计企业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按着建筑类型及其所处气候区域的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的活动。

  节能措施指: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空调制冷、照明、热水供应等系统的节能措施及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的利用。

  第四条建筑设计企业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里面载明,并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施工现场公示时限是:获得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工程完工验收合格。

  第六条建筑设计企业公示的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应与审核检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

  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当事人双方对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作出承诺性约定。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对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护要求,门窗、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等设施设备的使用需要注意的几点作出明确规定。

  第七条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变更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在节能措施实施变更前办妥设计变更手续,并将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报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于15日之内予以公示。

  第八条建筑设计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根据《节约能源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按《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建科〔2008〕80号)执行,绿色建筑标识按《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执行。